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 号 |
主题 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名称 |
发布 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指文件信息的统一编号,一般为27位,由“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份-系统顺序编码”组成。
2.主题分类。按照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
3.信息来源。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4.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5.成文日期。指信息的成文时间,格式为:CCYY-MM-DD HH:MM。
6.公文时效。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按照“有效”、“失效”、“废止”标注效力属性。
7.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8.发布时间。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mdycq.gov.cn)。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档案馆(驿城区政府4号楼一楼,电话0396-2828198)、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人民街西段,电话0396-2914100)、驻马店市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解放大道西段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396-2828122)设立的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微博“@驻马店市驿城区办公室”(新浪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96-2828882 0396-2828885(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96-2828808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2号楼339房间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地址:ycqxx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填写《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请登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相关受理部门后提交即可。
(二)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驻马店驿城区政务公开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驿城区依申请公开附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