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710585840-2024-0317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驿政文〔2023〕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710585840-2024-031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驿政文〔2023〕6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驿政文〔202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2〕229号)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驻政文〔2023〕23号)等规定,我区决定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娱乐、消防救援等方面的54项行政处罚权,并可以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见附件1)。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四、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设立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实施机关要派员全程参与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并及时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无缝衔接。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七、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附件:1.驻马店市驿城区交由乡、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驻马店市驿城区在乡、镇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