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人民政府
www.zmdycq.gov.cn
搜索
索 引 号 0594710585840-2024-03170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驿政〔2022〕26号
成文日期 2022-09-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594710585840-2024-031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驿政〔2022〕26号
成文日期 2022-09-20
公文时效 有效
【有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驿城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0 09:48

信息来源:

农业、林业、水利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2-09-20 09:48


信息来源:

农业、林业、水利



分享到: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驿城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驿政〔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驿城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5日

驿城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驿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驿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区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发改委负责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监管,核定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区财政局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三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粮食储备计划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22〕142号)有关规定,驿城区计划试行建立成品粮油储备规模550吨,另增加原粮储备5000吨弥补成品粮油储备的不足,提高驿城区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小麦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建立

        第五条 我区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区发改委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各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储备小麦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一级粳米,25公斤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条  区级成品粮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以驿城区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储存为主,或仓储设施完备、经营管理状况和资质信用良好的粮油加工企业及粮食经营企业作为区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企业年经营能力3000吨以上,具有500平米以上的周转库房。

      (二)承储企业必须经营手续齐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社会认可度较高,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和客户,且所有出资人无法律应诉事项或债务纠纷。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区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储存

        第九条  区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核定。区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外要悬挂“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油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四条  区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必须保持在下达储备计划的120%以上。

        第十六条  区发改委、财政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七条  在我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动用区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动用结束后,区发改委、财政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区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区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动用的成品储备粮油时,区发改委和财政局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区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实行半年拨付一次。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依据检查结果,再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区发改委核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利息补贴=入库价格×实际储备任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承储期限(月)

        第二十二条   区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照成品粮每年每斤0.10元,食用油每年每斤0.20元。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与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库存的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每年开展两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抽样检测,报市粮油质监站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要共同加强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承储数量,直至取消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虚报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区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