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94710585840-2024-0316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驿政〔2022〕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594710585840-2024-0316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驿政〔202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驿城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驿政〔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驿城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3日
驿城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年来危房倒塌事故经验教训,全面消除我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建筑巡查排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整改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建筑,系指房屋建筑承重结构已属危险结构,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检测鉴定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需采取适当技术措施整改处置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建筑。
第四条 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坚持“房必有产、产必有权、权必有责”的责任导向,遵循“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分类处置”的原则,建立危险房屋建筑动态监测、安全管理和整改处置机制,全面消除危险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严格落实区级抓落实、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危险房屋建筑“问题、措施、责任”台账,做好危险房屋建筑督促、整改、销号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采取“乡镇(街道)和部门双向排查整治”的方式,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快推进全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全面消除我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住建部门负责全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业务指导,依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定期公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并加强动态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全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对“双违房屋建筑”、私搭乱建、“四无”房屋建筑、私自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等行为要硬起手腕、依法依规进行铁腕治理;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危险房屋建筑翻建、重建等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发改部门负责配合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科工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公安部门负责用作旅馆的房屋建筑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群众的维稳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期间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力打击。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司法部门负责协调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完善城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群众司法解释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为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危险房屋建筑翻建、重建等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负责集体土地上的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房屋建筑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做好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场站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三星级以下酒店及住宿、商超等商贸服务业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经营性图书馆、三星级以上住宿、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民宿等文化旅游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卫健部门负责医院、卫生院、洗浴等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负责房屋建筑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审核营业执照等办理材料时,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负责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场所等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处置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人社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全区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房屋建筑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征收补偿。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处置情况通报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辖区乡镇(街道)为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处置工作推进主体,负责巡查记录和信息录入、房屋质量鉴定、整治方案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整改处置等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信息录入。接到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反映、报告后,或者台风、暴雨雪、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以及灾害实际发生后,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采取避险措施,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辖区内危险房屋建筑进行排查、上报、整治;百日行动之后,要建立月排查、月上报工作机制,每月底上报本月危险房屋建筑排查、整治情况。
(二)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组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实行现场标识,由辖区乡镇(街道)进行分色警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红牌”警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挂“黄牌”警示。同时,督促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关措施。
(三)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整治方案制定、整治措施落实;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险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处置工作,督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工作;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不得以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的单位或辖区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建筑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险房屋建筑的解危工作。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普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建筑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群众投诉机制,发动群众举报,对经核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初判后,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承担,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核实后由乡镇(街道)予以救助。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按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拒不支付但需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的,由辖区乡镇(街道)先行垫付,乡镇(街道)依法保留追缴鉴定费用的权利。同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监管第三方鉴定机构履行法律责任,确保房屋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坚决杜绝鉴定造假现象。
对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的,由辖区乡镇(街道)发出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督促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鉴定的,由辖区乡镇(街道)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委托,重新委托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承担。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排查机构和参与排查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汇报,辖区乡镇(街道)要立即督促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鉴定报告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及时送达委托人及辖区乡镇(街道)。辖区乡镇(街道)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建筑,要立即向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建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与危险房屋建筑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消除危险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鉴定机构拒不提供鉴定报告的,由住建部门将该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驿城区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对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建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联合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一)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示区域,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
(三)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停止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
(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辖区乡镇(街道)向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建筑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做好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处置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由辖区乡镇(街道)、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技术单位共同拟定处置方案,经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讨论协商初步形成处置意向后,并按相应程序启动整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建筑的,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的整改处置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乡镇(街道)配合;其它危险房屋建筑的整改处置工作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住建、征收、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一)三类重点房屋建筑
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商住混合用房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类重点房屋建筑,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负责整治,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房屋建筑,辖区乡镇(街道)要立即采取撤人、封房、设置硬质围挡和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切实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鉴定为C级的,辖区乡镇(街道)要督促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应程序和标准进行维修加固并经二次鉴定达到B级以上安全等级;对拒不整改的,由辖区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指定有关部门代修,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承担。
鉴定为D级的,辖区乡镇(街道)要会同征收、城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督促产权人限期拆除;在规划区域内符合重建或翻建条件的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报请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程序重建或翻建。
(二)纯自住自建房
鉴定为C、D级安全隐患的纯自住自建房屋建筑(不含加盖房屋建筑),参照三类重点房屋建筑整治方式进行整治。
1.农村普通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C、D级危房,参照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负责整治,费用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负责。
2.中心城区自建房
鉴定C级危房的,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负责整改。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统筹考虑城市更新或片区开发,可先行拆除,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性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乡镇(街道)会同房屋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丈量、确认并签订合同后先行拆除,待开发建设时再予以补偿。对被拆迁户的安置由辖区乡镇(街道)核实安置人口后统一进行安置;过渡安置期间优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由辖区乡镇(街道)先行垫付过渡安置费。以上费用计入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三)加盖房屋建筑。
1.拟纳入拆迁区域的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加盖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加盖部分由辖区乡镇(街道)会同房屋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丈量、确认并签订合同后先行拆除,待开发建设时,由城管会同以上部门核实后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米、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以上费用计入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2.拟纳入拆迁区域外的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加盖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加盖部分由辖区乡镇(街道)按照“双违”建筑拆除处置,所需资金由辖区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四)老旧公房、老旧小区
①有明确产权单位的老旧公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改制未终结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和老旧小区,鉴定为C级且经设计单位研判具有修复价值的由产权单位筹措修复资金予以修复;鉴定为D级的,产权单位须立即停止使用,撤出居住人员,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组织拆除。
②对无明确所属单位或所属单位已经撤并、破产的老旧公房和老旧小区,经鉴定为C级的,符合老旧小区改造的,由辖区乡镇(街道)会同区住建局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按老旧小区改造流程处置,资金由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解决;不符合的,由辖区乡镇(街道)依据第三方鉴定结果,报请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研判确定处置意见。经鉴定为D级的,参照中心城区自建房屋建筑处置规定执行。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改处置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可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承办、居民参与”的市场化模式,结合城市更新工作,遵循修旧如旧的基本准则,保持原有建筑的外轮廓不变,对建筑立面进行更新、保护和整饰,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
第十四条 要统筹整合使用各方资金开展危房处置工作,对自建经营性用房、农村普通住房(不含危房改造)、中心城区自建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的,C级每栋房屋奖励1000元、D级每栋房屋奖励2000元;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再奖励。
第十五条 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处置期间,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建筑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建筑为其家庭唯一居住用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辖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保障困难群体住有所居。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会核定的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申请临时住房安置,租金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计收。其他申请临时住房安置的,按照市场标准计收租金。
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处置结束后,辖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通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住房使用人限期迁出临时住房;逾期不搬的,按照市场标准计收租金。
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建筑,不能继续使用的,要依法限制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辖区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向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送限制办理住房转让、出租以及工商登记等文书。房屋建筑险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建筑整改处置费用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对中心城区内危险房屋建筑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等措施整改处置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费用,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将危险房屋建筑处置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对危房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危险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擅自拆封、使用被依法查封的危险房屋建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8 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