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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594710587020-2024-0325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驿政办〔2023〕33号
成文日期 2023-12-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594710587020-2024-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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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驿政办〔2023〕33号
成文日期 2023-12-06
公文时效 有效
【有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驿城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06 09:56

信息来源:

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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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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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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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驿城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驿政办〔202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驿城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4日

驿城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驿城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为依据,以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科学规范限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畜禽养殖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确保我区水资源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畜牧业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国家近年来适应生态建设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限养区还会不断调整变化。调整限养区既要考虑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又要尊重畜禽养殖场户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畜禽养殖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要按照畜牧业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解决好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保护问题。

    三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风景名胜区条例》

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7.《河南省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

8.《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9.《驻马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十四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的通知》(驻政〔2022〕7号)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4.《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15.《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6.《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7.《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板桥水库和薄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豫政文〔2018〕122号)

  四、限养区范围

(一)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驿城区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国土空间控制线和居住15户以上的村庄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板桥水库饮用水资源二级保护区外延4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乡镇、街道和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延4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驿城区境内国道、省道、铁路、高速、高铁等交通主干线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各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宿鸭湖西岸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金顶山旅游景区、中国三秋醋文化博物园、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度假区、驻马店方特熊出没旅游度假区、驻马店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区西部片区、驿城区鲁湾芈月文化园的核心区外延4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八)练江河、开源河、黄酉河、黄西河、汝河干流防洪堤安全保护区(50米)外延4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九)辖区内的中小型水库的保护区在所设定的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五、限养区管理

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其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完善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但不得在场区内扩大生产规模。对不按要求进行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完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场,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仍不改正的,实施严厉的处罚,直至关闭或取缔。对拟新建及扩大生产规模的养殖场,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备案等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养殖企业负责人积极主动参与,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对不按照管理规定的养殖场及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健全长效机制。建立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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